关于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目前存在一些误解,例如, 把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等同于他的全部作者思想, 尤其是文艺作者思想; 认为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是批判德里达文字理论的; 认为在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里面没有审美等等。本文以福柯《什么是作者?》这篇论文为考察对象, 通过文本解读, 试图对这些问题做出重新思考。
一、特定的“作者—功能”思想
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指的是什么? 能不能说,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等同于他的全部作者思想?持肯定观点的, 以面向21 世纪课程教材《西方文论史》为代表, 书中认为, 福柯否定了一个自由创造的主体的说法, 强调作者“不过是话语功能的实践形式”,[1 ] (p. 478)福柯所论及的话语功能的四个基本特征, 也就是福柯作者思想的基本特征。
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 该书认为福柯话语理论的基本观念就是“人受话语支配”,[1 ] (p. 478) 并将此作为认识福柯作者理论的前提。本文认为, 该前提只从“知识型”的角度来认识福柯的话语理论是不够的, 福柯的话语类型从不同的时间段来看, 至少有三种内涵, 即知识话语, 权力话语和生存话语(生命话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