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目前存在一些误解,例如, 把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等同于他的全部作者思想, 尤其是文艺作者思想; 认为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是批判德里达文字理论的; 认为在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里面没有审美等等。本文以福柯《什么是作者?》这篇论文为考察对象, 通过文本解读, 试图对这些问题做出重新思考。

一、特定的“作者—功能”思想

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指的是什么? 能不能说,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等同于他的全部作者思想?持肯定观点的, 以面向21 世纪课程教材《西方文论史》为代表, 书中认为, 福柯否定了一个自由创造的主体的说法, 强调作者“不过是话语功能的实践形式”,[1 ] (p. 478)福柯所论及的话语功能的四个基本特征, 也就是福柯作者思想的基本特征。

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 该书认为福柯话语理论的基本观念就是“人受话语支配”,[1 ] (p. 478) 并将此作为认识福柯作者理论的前提。本文认为, 该前提只从“知识型”的角度来认识福柯的话语理论是不够的, 福柯的话语类型从不同的时间段来看, 至少有三种内涵, 即知识话语, 权力话语和生存话语(生命话语)

[2 ] (p. 127) 尤其是后期的“权力微分”思想, 为抢救出能动的艺术主体意义尤为重要。其次, 在《什么是作者?》这篇论文中, 福柯已经明确指出了“作者—功能”研究的目的、范围和性质。就目的而言, 主要有两个, 一个是来自理论的方面, 为探索话语类型学提供一种途径”, [3 ] (p. 302) 一个是来自现实的要求,“探讨作者的意识形态地位”。

[3 ] (p. 303) 出于这种目的考虑, 福柯追问的问题是,“作者怎样在像我们这种文化里变成个人化的, 他被给予了何种身份; 关于真实性与归属性的研究何时兴起; 作者渗入了哪一类维护其价值的体系; 我们以何种基点重视作者而非人物的生平经历; 怎样开始‘作者与作品批评’ 这类基本研究。”[3 ] (p. 287) 福柯是在体系与规则中言说作者, 因此,

感兴趣的话题是, 话语的生成与作用怎样? 语言如何运用产生知识? 在学科中语言如何组织? 什么样的机构实现这种组织? 及其指导原则是什么? 等等。就范围而言, 福柯只讨论了“作者—功能”思想的某些情况, 而对于另一些则没有正面带入话题: “我已不合理地限制了我所讨论的主题。

诚然, _______绘画、音乐和其它艺术里的‘作者—功能’理应加以讨论, 但是, 我在这里不打算这么做。我们只限于话语世界”。

[3 ] (p. 299) 能够说明, 福柯讨论的“作者—功能”思想既不包括不属于“话语世界”的绘画和音乐世界, 也不包括属于话语世界同时也属于艺术的文学世界, 虽然文学的作者也具有“话语”、“功能”的性质, 但是, 文学也与主体、无意识、未知世界打交道, 并非完全从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就性质而言, 福柯看到, 当代写作的伦理原则对作者并不关心,“贝克特正好提出了我将开始的主题, ‘谁在说话又有什么关系’”。[3 ] (p. 287) 之所以“不关心”, 是因为在当代, 发现了写作的强大意识形态功能, 作者的原创性受到质疑, 作者不再是书写的源泉, 只是扮演了社会调节者的角色,“作者已经扮演了个人主义与私有财产的虚构之间调解者的角色”。[9 ] (p. 304) 但是, 福柯对待结构主义者“冷漠”的“写作原则”并不满意,“这种无所谓的冷漠表现了当代写作的基本伦理原则之一, 因为这种冷漠并不是人们说话与写作形式真正具有的特征, 而倒是一种经过不断融合、从未得到充分应用, 也从未被视为某种完成了的东西, 而只是实践制约着的一种内在原则。”[3 ] (p. 287) 福柯认为, “作者—功能”不该单单局限在中性的调节人层面, 还应当担负起意识形态生产的“创造者”身份,“它更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创造”。[11 ] (p. 304)这种独特的“作者—功能”思想与其他“作者—功能”或“作者”思想有什么不同? 从福柯论述中, 我们可以捕捉到“合法”这一表述, 根据福柯文末的意思,“人们可以说作者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产物”, 我们能够得出福柯这里的作者思想合的正是意识形态之“法”, “作者—功能”所特指的, 正是发挥意识形态功能的那一部分的功能性作者, 从实质上说, 这种“作者”不是“物质”, 而是“形式”。“作为形式, 它既可以, 又必须接受制作。”[4 ] (p. 174)福柯还探讨了作为“超话语”的不同作者类型。“超话语”是什么, 福柯给出的解释是: “既可以成为其它书籍的作者, 也可以成为一种理论、一种传统, 或一种领域的作者,[3 ] (p. 299) 它们已经超出了一般作者界限, 具有了“开创者”的身份。福柯区别了三种“超话语”类型的作者: 科学家、文学的作者、思想家这样三种开创者身份。认为科学的创始行为总是不断参入到从它创生的那些变化机制里, 文学的开创行为只是为后来者提供一种类型作品的原则和模式, 只有思想的开创者, 话语实践与其后的生成转换不再同构,“它不参与以后的发展变化中去”, 却能够奠定话语“无穷无尽的可能性”。[3 ] (p. 299)对于“超话语”的各种作者, 是否属于“作者—功能”范围, 并不是福柯关心的问题, 而且福柯指出, 这种区别也很困难, “区别这二者不总是很容易的; 不过,无任何迹象表明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过程”, [3 ] (p. 288) 这不难理解, 文学与意识形态相纠结缠绕状态, 科学发展中意识形态不时的介入, 都是有目共睹的事情。福柯之所以引进这一话语类型, 目的在于获得对问题更加宏观的审视,“只有一个原因促使我做出这种区别, : 以表明当人们试图把‘作者—功能’放置在带有署名的一本书或一系列本文的层面上变得相当复杂时, 以表明当人们试图在更大的单位里, 比如在作品群或完整的体系里分析它时”。[3 ] (p. 302)

二、并非结构主义的“作者”思想

把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理解为是对德里达“文字”理论的批判,[5 ] (p. 338) 是又一个误解。实际上, 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批判的对象, 是多个, 不是一个。既有解构主义, 又有结构主义, 还有形式主义和存在主义。在福柯概括“作者—功能”思想四个方面特点中,已经内涵了与其他思想区别开来的因素:第一,“作者—功能”是与蕴含、确定和表现话语世界的法律和机构制度不可分割的。“作者—功能”总是与社会意识相关联。福柯认为, 话语只有受到惩罚时, 才开始追问作者。话语不是一种产品, 而是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总是发生在神圣与世俗、合法与违法、宗教与渎神这些相反的两极领域里。独立的不受干扰的中性写作并不存在。“书写行为的侵越可能性”越来越成了文学对人自身的“专横的形式”。[3 ] (p. 302)第二,“作者功能”并不在所有的时代所有的文明类型里以同样的形式影响所有的话语。历史环境不同, 话语存在方式也不一样。文学话语如叙事作品、诗歌等,直到文艺复兴时期人们一直任其自由流传, 而在1718世纪, 文学话语只有当被赋予作者之名时才被接受, 这是伴随着书写行为的侵越性质的出现而产生的。第三,“作者功能”不是以话语向其生产者的自然归宿来规定, 而是伴随着不同时代的话语类型及不同的变化而变化。今人对古文的理解是古文的今人理解, 而不是古人作古文时的理解。不同环境、心境的读者对同一篇作品理解也不会一样, 作品的意义并不必然地追根到作者。第四,“作者功能”不是纯粹而简单地指代一个真实的人, 它可以同时产生数种自我和个体, 它是一个被不同类型的个体占据的位置。例如, 在第一人称叙述的小说里, 准确地指代作家或他写作的瞬间的, 既非第一人称代词也非现在时陈述词, 而是一种与作者距离不断变化, 并朝作品的过程转变的变异自我。在具体的情境中,作者的功能又不一样。在以上福柯的观点中, 作者不是一成不变的静止存在, 而更像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形式功能。作为形式, 他必须接受“制作”, 受社会“外在性”的制约; 作为“功能”, 它必须能够“生产”, 从内容层面满足社会获得的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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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作者—功能”思想与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作者思想区别开来, 福柯考察了两个概念。一个是作品,一个是书写。何为作品? 按照结构主义看法, 批评的任务是“旨在通过其结构、建筑风格、内在形式和内在关系的作用来分析作品。”[3 ] (p. 302) 然而, 在这里, 福柯分析到结构主义遇到了一个不能回避的难题: 究竟何为作品?“当着手出版尼采的著作时, 人们应该在哪里停止呢? 当然一切都得出版, 但什么又是‘一切’呢? 当然是尼采亲自发表过的一切东西。那么他的著作中的那些杂乱无章的草稿该怎么办? 当然也得算进去。那么为写警句格言而制订的提纲呢? 也算。删除的段落和页码的注释呢? 也算。假如在一个写满了格言的记录本里, 人们发现一则参考资料, 一个会议或一个演讲的记录或者一张洗衣单, 这些是一部作品吗? 如果不是作品, 那又为什么不是? 等等, 诸如此类的例子无需全举。人们怎样才能在某人死后留下来的成千上万的痕迹中界定其作品呢? 根本不存在一种作品的理论, 那些天真地从事作品编纂的持经验操作的人由于缺乏这样一种理论常常饱受其苦”。[3 ] (p. 295)在福柯的一系列追问中, 结构主义所建立起来的“作品”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什么是书写? 按照解构主义的解释,“当严格地应用书写概念时, 它不但应阻止我们对作者的参照, 而且还要使他处于全新的不在场之中”, “我们竭力想象出每个本文在空间播撤和在时间展开的普遍情境。”[3 ] (p. 289) 福柯指出, 这样很容易冒“先见”的危险,“这种书写概念的惯用法要冒书写在其先决地位的保护下以维护作者特权的风险; 它打着中立化的幽暗幌子复活了形成作者特殊形象的那些表现的互相作用。”[3 ] (p. 289) 正因为一切意义的建立都不可能以后, 书写就只能是一种先在性的行为,书写成了书写者的先在性判断。这又使书写者回到个体性作者的老路上去了。通过对福柯“作者—功能”特点的考察, 能够判断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与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作者的思路不同。同时, 它也不属于存在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作者思路, 相对于存在主义的自由选择而言, 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认为, 在庞大的意识形态面前, 个人的选择是有限度的, 相对于形式主义的“恒定形式”而言, 福柯主张任何形式都必须回到历史中去获得阐释。

三、“作者—功能”思想与审美

在福柯“作者—功能”思想里面, 福柯对待审美的态度如何? 由于福柯没有做正面论述, 引起不同猜测。一般认为, 关注审美是福柯学术研究后期的事情, 突出体现在未完成著作《性经验史》中。本文认为, 1969 年发表的《什么是作者?》这篇文章中, 已经透露出了福柯的美学倾向, 在福柯看来, 审美的原则在当代并非匮乏,而是已经贯穿到了一切的写作领域中去了。在福柯论述当代写作的两个主题中, 他说, “写作像游戏一样, 不断超越它的规则又违反它的界限并展示自己”。[3 ] (p. 288) 这道出了审美的基本特点: 愉悦性、超越性、价值性。就愉悦性来说, 写作像是游戏, 就超越性来说,写作是不断打破规则, 就价值性来说, 写作为的是展示生命的内在需要。“我们的文化已经使叙述或书写的概念变成了某种试图避开死亡的东西”,[3 ] (p. 288) 这里道出的意义是, 写作使生命获得了延伸, 使有限的存在获得了无限的可能, 生命在写作中因为完成了自身而获得更大的自由。从审美的本质来看, 审美的目的是对生命的肯定、促进, 是使生命获得尊严和希望。写作与死亡相连, 是一种生命向自由的“献祭”, 是人本质的重新找回, 这和人的最高的自由情感相联系, 因此, 写作成了获得自由的审美存在方式。“山鲁佐德每晚换新的故事就是力图把死亡拒绝在生命的循环之外”,[3 ] (p. 288) 福柯引用《一千零一夜》的故事, 正好道出了写作的意义真相。在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之间本来没有截然的界限,同样在福柯的意识形态“作者—功能”和其他的“作者—功能”之间也没有截然的界限。只要条件成熟两者就可能发生转化,“随着我们社会的不断变化, 当‘作者—功能’外在于变化过程中的瞬间时, 它将会消失; 并且虚构和其多义性本文将根据另一种型式以同一种形式重新发挥作用, 但是仍然以一种制约的系统———一种不再具有作者但必须受到限定或者被体验的系统。”[3 ] (p. 288) 当“非在”的意识系统建立起来, 就是向“存在”的意识系统输入新质的时刻。总之, 福柯的“作者—功能”思想具有明显的特指性, 通常指的是同意识形态联系比较紧密的思想领域的作者思想, 对于意识形态作用十分复杂的文学艺术领域,作者—功能特征, 福柯没有正面总结。但是, 从他的相关论述中, 如对存在主义、形式主义、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等的作者观点的批判, 对于文艺的认识同样是有帮助的。同时, 在福柯“作者—功能”思想中, 作者再度向意识形态、历史和审美敞开, 我们从中看到的不仅是开启一个新时代的思想趋向, 而且看到的是该理论对于我国当下的综合文艺理论建设具有的非常意义。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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